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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(行政审批事项,委托管理)

办理对象

符合条件的养殖场

办理条件

依据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:
1.
审批范围:动物隔离场所。
2.
审批条件:
(一)距离动物饲养场、养殖小区、种畜禽场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、无害化处理场所、动物诊疗场所、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以上。
(二)距离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、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、生活饮用水源地500以上。
(三)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一是场区周围有围墙;二是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,长4、深0.3以上的消毒池;三是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,并有隔离设施;四是有配备消毒、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;五是饲养区内清洁道、污染道分设;六是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。
(四)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:一是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;二是有无害化处理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。
(五)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。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。
(六)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、免疫、用药、消毒、疫情报告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。

办理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条(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)

2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(农业部令2010年第7),第三条第二款,第二十八、二十九条。

所需材料

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

1.《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登记表》一式三份;

2.场所地理位置图、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;

3.设施设备清单;

4.管理制度文本;

5.人员情况(防疫技术人员学历、职业资格证明)

办理地点

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

收费标准

不收费

办理时限

法定期限:20个工作日

承诺期限:现场审查3个工作日另计

窗口办理流程

1、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申领登记表,连同所需材料一并到向区农林渔业局窗口提出申请;
2
、区局进行审核并现场验收,经审验合格的,发给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。
3
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。

联系方式

咨询电话:0757-86162637





本信息发布时间: 2015-09-14 | 来源: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