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职人员和企业人员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构建“亲”“清”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,共同营造守法诚信、风清气正、交往有道、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,同心协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。
公职人员
第一条 平等相待,坦诚合作,反对亲疏有别、越权干预。
第二条 真诚服务,勤政高效,反对拖延推诿、不睬不理。
第三条 积极有为,勇于担当,反对畏难塞责、回避问题。
第四条 阳光交往,公私分明,反对吃拿卡要、利益交易。
企业人员
第五条 主动建言,共谋发展,切勿漠视责任、背离公义。
第六条 放眼长远,守住底线,切勿弄虚作假、急功近利。
第七条 恪守商德,诚信经营,切勿逃避监管、违反法纪。
第八条 洁身自好,永不行贿,切勿钻营关系、围猎权力。